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章程
说
明
一、根据
1998年
10月
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
二、此章程,旨在为郓城县易学研究会工作时提供依据,规范协会行为
三、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的章程,已经上报郓城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批复生效。郓城县易学研究
会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
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
会
长:何施慧
副 会 长:王凤祥、王海鹰、姚桂荣
秘 书 长:李明霞
副秘书长:曾庆群、王海芳、崔占刚、张海娥
常务理事:周元芳、刘霞、刘东、童敏、葛宗鑫、张现芹、冯勋朝、马凤菊、闫礼栋、黄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
Ching Research of Yuncheng)
是经郓城县民政局批准合法成立的专业从事易经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
、推广、培训为一体的学术性文化研究机构。
第二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是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来自全国各地,具有学术性、联合性、和地方性;
实行松散性管理体制,属自定科研课题,独立承担法律、民事、经济责任的单位。
第三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
由易学专家何施慧率先发起,王凤祥、王海鹰、葛宗鑫、张现芹、姚贵荣、李明霞、曾庆群、崔占刚、王海芳、张誉等众多专家学者倡议,并经过
政府职能部门
严格审核后联合组成 ,
其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传承文明、弘扬科学、
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我国
易学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为人类发展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
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第六条 协会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国内热爱易学文化和从事易学研究及应用的专家学者、巨匠宗师、奇人异士,共同对传统易学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和完善
易
学
文化的内涵,不断提高易学的科学价值。宗旨是:正本清源,
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
第七条 协会遵循
“百家齐放、
百家争鸣”的原则,不排除不同学术观点和流派,不限定民族和国界,不分性别和年龄,只要热爱易学文化的学者均可参加,旨在共同把易学文化推向现代化、科学化、实用化
第八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会址:山东省郓城县金旭凯旋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把易经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的研究工作,从传统的方法中解脱出来,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和散落民间宝贵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纳、充实、完善,促进易学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
,有利于各民族深入理解和掌握易学理论,接受中华民族易经科学文化思想,推动易经科学文化走向世界。
第七条 理顺易经理论研究与应用之关系,遵循“理”“数”结合、“学”“术”并重的原则开展研究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纠正社会上对易经科学概念不清,误认为周易就是易经、易经就是易学的模糊认识,打击“江湖骗子”以易经为名行封建迷信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重新确立易经为科学文化,树立易学工作者为专家学者的新形象。
第九条 积极从事易经科学文化的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不定期的举办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以推广普及易经科学文化为目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发布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研究成果,沟通各方面资源信息,提高人类对易经科学的认识水平,把专业研究成果和科研人才推向市场,增强郓城县易学研究会之生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团体。
第
1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 喜爱国学,发心利用易学知识指导自己为社会创造财富。
(五)对易学有一定认识的企业家,对研究会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第
2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一篇学术论文或一个好的案例;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学习本会章程,正确填写入会备案表;
(
四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
3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条件;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
4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 定期或不定期的参加本协会的学习。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并且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六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与本会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郓城县易学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
(会长
)、副理事长
(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学习。
第二十九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5年
4月
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郓城县易学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郓城县易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
公元二零一五年岁次乙丑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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