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
一、认定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4、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5、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2)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3)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4)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审核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保障标准
2022年,我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43元/月/人。
咨询电话:0530-6539365
残疾人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郓城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可申请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条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可申请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报程序: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审批“两项补贴”手续时,通过与低保信息系统、残疾人证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共享的方式,获取残疾人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低保办理信息、残疾人证办理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上纸质材料(需提供残疾人本人银行卡号);因外省户籍迁入等原因,确实无法通过联网获取残疾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办初步审核后,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没有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发放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二级残疾人170元/月/人;三、四级残疾人138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152元/月/人;二级残疾人132元/月/人。
特别提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自愿选择、避免重复”的原则,以下人员不得申领残疾人补贴:
1.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得重复;
2.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重点困境儿童不得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特困人员不得申领残疾人补贴;
4.领取因公致残、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得申领残疾人补贴;
5.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得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6.对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咨询电话:0530-6539365
近年来,县民政局全面贯彻落实特困人员保障和残疾人补贴政策,充分发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机构兜底保障功能,创新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内涵,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权益,有力提升特困人员生活质量,得到社会广泛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