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民函〔2018〕46号
各市民政局,各省管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近日,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作出统一安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行政监管、组织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重要抓手。《办法》的出台是推动我国社会组织治理规范化、现代化的重要创举,有利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强化社会组织责任和诚信意识,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监督,推动社会组织治理由单一行政监管模式走向协同共治模式,由单纯信息公开走向加强诚信自律。各级民政部门、各社会组织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办法》贯彻落实好。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各级民政部门、各社会组织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规定,列入本单位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把《办法》内容学深学透。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坚持信用监管“一盘棋”,推动部门间联合奖惩,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管理格局。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各级社会组织法人库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实现与“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等平台的对接和信息推送、交换功能。增加社会组织网的信用信息发布与查询功能,规范信息发布内容,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打造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和监督的统一平台,实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一站式服务。四是加强信用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以及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官网、社会组织网、“社会组织动态”官微等平台,宣传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警示曝光,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约束意识。
三、明确登记管理机关的信用监管职责。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做好信息采集与记录、失信管理、信息公开、动态管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实施奖惩等相关工作。要做好信用信息管理与年度检查的衔接工作。《办法》考虑到法规修订和改革的方向,未将年检结论纳入失信行为的指标,但现行法规明确规定,对社会组织实行年度检查,对于年检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存在的相应违法违规情形,可以对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四、强化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的激励措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加强对失信社会组织惩戒的同时,要健全完善守信激励与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的激励措施,明确其在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激励。
山东省民政厅
2018年2月12日